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597号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所在地德令哈市巴音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胜,公司经理。被告丁永青,男,汉族,37岁,住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诉被告丁永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相关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承担。
审判员 尕藏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青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