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518号之一
原告:邵忠山,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介民,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夏佩芳,女,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忠山诉被告陈介民、夏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忠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夏佩芳夫刘海日(身份证号码)名下的房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邵忠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夏佩芳夫刘海日名下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庆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