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153号
原告: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忠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罗碑容,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邓家礼,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碑容、邓家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800元,由原告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孝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