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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刑初9号

彭超、彭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彭超,彭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