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申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品高,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西蒙山县。
委托代理人:古少栋,广东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家贵,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广西容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闫旭阳,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卫敏,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唐晓华,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景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婕,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莫怡,广西方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西侧横沙莺岗山自编38C。
法定代表人:伍剑明,该公司董事长。一审
被告:伍剑明,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一审
被告:管志华,女,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一审
被告:张明业,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一审
被告:聂永南,男,汉族,1979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审
被告:广州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封乐北西侧横沙莺岗山*梯*层。
法定代表人:聂永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朱品高、黄家贵、闫旭阳、张卫敏因与被申请人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广东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伍剑明、管志华、张明业、聂永南、广州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二)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品高、黄家贵、闫旭阳、张卫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邕
审 判 员 麦林球
代理
审判员 孙书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