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冀0428民初660号
原告:张献亭,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被告:张献增,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被告:崔晓利,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献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亭诉被告张献增、崔晓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献亭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冯文平
审判员 邢长缨
审判员 赵江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小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