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003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周银明,男,1939年7月7日出生,住奎屯市。
被执行人:邱瑞玲,女,1959年8月9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银明与被执行人邱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864.40元,执行费2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瑞玲陆续将案款22100元交纳本院,本院已将案款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周银明,被执行人邱瑞玲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奎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成
审判员孙宁
审判员王鑫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素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