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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恢63号

周银明与邱瑞玲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银明,邱瑞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003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周银明,男,1939年7月7日出生,住奎屯市。

被执行人:邱瑞玲,女,1959年8月9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银明与被执行人邱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864.40元,执行费2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瑞玲陆续将案款22100元交纳本院,本院已将案款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周银明,被执行人邱瑞玲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奎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成

审判员孙宁

审判员王鑫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素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