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2民初1191号原告杨小林,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熊喜兰,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林与被告熊喜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林以自己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经偿还兽药款228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林申请撤诉的理由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保全费294元,合计536.5元,由原告杨小林承担。
审判员 李耀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游湘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