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3041号原告重庆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01060C。法定代表人黄胜,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韬,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罗军,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康春花,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军、康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红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覃诗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