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2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冉,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执行人:陈娟,女,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陈雷,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雷、陈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雷、陈娟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174829.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8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雷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雷的收入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