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625号
原告:丁艳婷,女,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罗彬,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惠文,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军利,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吴妍,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丁艳婷、罗彬诉被告郭军利、吴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丁艳婷、罗彬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艳婷、罗彬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艳婷、罗彬撤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丁艳婷、罗彬负担。
审判员 李 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