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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3625号

丁艳婷、罗琳与郭军利、吴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艳婷,罗彬,郭军利,吴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625号

原告:丁艳婷,女,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罗彬,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惠文,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军利,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吴妍,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丁艳婷、罗彬诉被告郭军利、吴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丁艳婷、罗彬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艳婷、罗彬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艳婷、罗彬撤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丁艳婷、罗彬负担。

审判员 李 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