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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4696号之一

程正高与罗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正高,罗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696号之一

原告:程正高。

被告:罗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正高诉被告罗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陈岚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125元。后由于本案被告罗文超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陈岚与

人民陪审员周京燕、叶碧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程正高送达了《诉讼费预收费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25元。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程正高诉被告罗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程正高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 岚

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

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悦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