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646号
原告:胡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赵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 刘增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
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646号
原告:胡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赵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 刘增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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