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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440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利坤,王英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坤,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执行人王英哲,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张利坤与被执行人王英哲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利坤与被执行人王英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数额为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