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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824号

王民与沈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民,沈彦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824号

原告:王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沈彦春,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王民与沈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王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计2450.00元由王民负担。

审判长  孙伟业

审判员  黄亚鹏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