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8566275-9。法定代表人徐宗仁。被执行人朱兆平,男,1964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鲜美,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00457号法律文书,于2016年0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朱兆平、王鲜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兆平、王鲜美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米仓巷上3号502室房产(产权证��00××5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继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