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初3218号原告李×,女,汉族,1959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崔×1,女,汉族,1950年3月4日出生。被告崔×2,男,汉族,1953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丽建,北京王晓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3,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崔×4,女,汉族,1957年7月14日出生。
原告李×与被告崔×1、崔×2、崔×3、崔×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熊海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佳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