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4民初453号原告马月梅被告毛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月梅诉被告毛学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月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月梅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进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健 来自:
马月梅诉被告毛学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4民初453号原告马月梅被告毛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月梅诉被告毛学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月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月梅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进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