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奕科线缆有限公司、高丽萍、徐庆、兰溪市科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兰溪市奕科线缆有限公司、高丽萍、徐庆、兰溪市科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借款14744996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5591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21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75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林 军
代理
审判员 郑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