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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3534号

原告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534号原告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东街世纪嘉园小区1号楼K1-4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贺,住所地赤峰市。被告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武装部。法定代表人张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杜彦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润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