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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48-2号

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科通金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郭占军,杨恒海,徐富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正义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69434149-0。法定代表人赵永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994677-9,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煤炭路。法定代表人郭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科通金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59380-7,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恒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占军,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院内,系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恒海,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石嘴山市科通金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院内,系宁石嘴山市科通金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富玲,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裕民南路裕宽巷**栋*号,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科通金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郭占军、杨恒海、徐富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科通金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郭占军、杨恒海、徐富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准许其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德亮

审判员  尹国玉

审判员  马占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双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