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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736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与曹龙晓、刘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曹龙晓,刘然,赵保弟,崔建勋,贾学义,杨海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736号之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住所地,武邑县腾达北大街29号。

负责人:王东,该行行长。

被告:曹龙晓,农民。

被告:刘然,农民。

被告:赵保弟,农民。

被告:崔建勋,农民。

被告:贾学义,农民。

被告:杨海风,农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诉被告曹龙晓、刘然、赵保弟、崔建勋、贾学义、杨海风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12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会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