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736号之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住所地,武邑县腾达北大街29号。
负责人:王东,该行行长。
被告:曹龙晓,农民。
被告:刘然,农民。
被告:赵保弟,农民。
被告:崔建勋,农民。
被告:贾学义,农民。
被告:杨海风,农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诉被告曹龙晓、刘然、赵保弟、崔建勋、贾学义、杨海风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12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会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