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初860号
原告:何世宏,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年建,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一般代理。
被告:宋兴业,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原告何世宏与被告宋兴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何世宏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宏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何世宏负担。
审 判 长 吴祖环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珍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