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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860号

何世宏与宋兴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何世宏,宋兴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初860号

原告:何世宏,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年建,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一般代理。

被告:宋兴业,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原告何世宏与被告宋兴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何世宏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宏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何世宏负担。

审 判 长  吴祖环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珍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