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321号之七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东文化路北。
法定代表人:苏俊智,行长。
被
申请人:刘福兰,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黄骅市冀东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于锦良,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于锦良,男,194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张玉田,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庄东205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张玉田,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于铭元,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黄骅市源鑫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西北内环南侧。
法定代表人:于铭元,总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福兰、黄骅市冀东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于锦良、张玉田、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于铭元、黄骅市源鑫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源鑫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黄骅支行的存款100万元(账号:10×××86)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以自己公司全部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源鑫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黄骅支行的100万元存款(账号:10×××86)。冻结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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