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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998号

寇磊与赵忠华、王普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寇磊,赵忠华,王普赞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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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998号申请人寇磊,居民。被执行人赵忠华,居民。被执行人王普赞,居民。申请执行人寇磊与赵中华、王普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05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各项赔偿共计35000元借款及利息,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长俊执行员  曹书源执行员  徐晨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