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130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冀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郭常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双超
张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130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冀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郭常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