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3民督130号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李英春申请适用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英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督130号

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理事长。

被

申请人:李英春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案中,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人民币66000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人民币66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20元由被申请人李英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