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督130号
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理事长。
被
申请人:李英春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案中,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人民币66000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人民币66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20元由被申请人李英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