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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02号之二

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立社与被执行人刘淑兰、王占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立社,刘淑兰,王占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曹立社,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淑兰,女,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占一,男,194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立社与刘淑兰、王占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占一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占一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满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