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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行执7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潘兵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潘兵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行执7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

被执行人:潘兵,男,汉族,住址肥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征收一案,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5日做出肥费征字(2014)259号征收决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潘兵行政征收一案中,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潘兵已履行肥费征字(2014)第259号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肥费征字(2014)第259号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泽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