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行执7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
被执行人:潘兵,男,汉族,住址肥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征收一案,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5日做出肥费征字(2014)259号征收决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潘兵行政征收一案中,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潘兵已履行肥费征字(2014)第259号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肥费征字(2014)第259号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泽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