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778号原告王学长,男,汉族,1955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宣化区。被告刘志英,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学长诉被告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王学长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长撤诉。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原告王学长负担。
审判员 冯建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