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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452号

薛明东诉李岳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明东,李岳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452号申请人薛明东,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后坝村。被执行人李岳龙,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后坝村。申请人薛明东诉被执行人李岳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薛明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之间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彦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