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赵冬霞,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世强,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郝雨星,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冬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世强、郝雨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赵冬霞申请本院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