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85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1951年5月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贾晓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85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1951年5月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贾晓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