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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859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85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1951年5月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贾晓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