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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427号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绪武、高义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绪武,高义娜,高树印,陈传江,马成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绪武,居民。

被执行人:高义娜,居民。

被执行人:高树印,居民。

被执行人:陈传江,居民。

被执行人:马成磊,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绪武、高义娜、高树印、陈传江、马成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商初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禚 山

审判员 王青松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晨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