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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1029号

薛镜溪、薛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镜溪,薛茜,薛冰,邢台市医专老年养护中心,薛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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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1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镜溪,男,193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桥西区,现住邢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茜(系薛镜溪女儿),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冰(系薛镜溪次子),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代理人:郑铁宝,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邢台市医专老年养护中心,住所地邢台市钢铁北路**号。

负责人:杜成旭,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珍,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薛冻(系薛镜溪长子),男,1963年5月8日出生,冀中能源东庞煤矿职工医院医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上诉人薛镜溪、薛茜、薛冰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医专老年养护中心、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薛冻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薛镜溪在邢台市医专老年养护中心期间,因2型糖尿病性高渗性昏迷伴酮症酸中毒,入住邢���市第三医院治疗,双方在为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后,薛镜溪未按合同支付住养费用,一审驳回薛镜溪等反诉不当,重审时应在查明邢台市医专老年养护中心对薛镜溪出现以上病症有无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同时要加大调解力度,立足于调解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镜溪、薛茜、薛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魏如奇

代理

审判员  冯孟群

代理

审判员  杜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非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