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267-1号
原告:邓群娟,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彭锦林,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工农兵大道。
主要
负责人:肖红照,该公司经理。
原告邓群娟与被告彭锦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邓群娟尚在治疗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玉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