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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4民初352号

文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文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352号

原告:文某,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

被告:吴某,男,1984年2月4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

原告文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文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矛盾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穗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喻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