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352号
原告:文某,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
被告:吴某,男,1984年2月4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
原告文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文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矛盾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穗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喻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