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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1-8号

梁刚与解红强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刚,解红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1-8号申请人梁刚,男,汉族。被执行人解红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解红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五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解红强是大同县党留庄信用社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解红强在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留庄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贵

审 判 员  杨秀玲

人民陪审员  程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