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431号之二原告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原干杉镇)长安村。法定代表人盛利兴。委托代理人刘佳,公司员工。被告贵阳永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花溪大道中段269号。法定代表人宋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永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6元,减半收取5103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873元,由原告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晏晓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