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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689-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桂维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桂维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6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负责人陈爱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桂维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桂维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6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 亚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郁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