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284-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玉林
审 判 员 龙伯泉
代理
审判员 李齐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艳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