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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63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吴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湘0105执63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吴明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吴明峰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又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明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