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67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高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邹成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79388.6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085.5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358元、执行费6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小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童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