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827号原告曾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1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 XX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焕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