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财保66号申请人吴玉清,男。被申请人谭立梅,女。申请人吴玉清与被申请人谭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玉清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立梅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玉清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立梅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丁永安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文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