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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489号之一

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诉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贤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沈健,总经理。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与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5民初2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15民初2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柱发

审 判 员  袁英杰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