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365号被执行人贾永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本院在执行贾永春危险驾驶罪涉罚金刑一案中,经采取查询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下落。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于迟延,根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海燕
审判员 马建华
审判员 张俊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