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577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俭,董事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政敏,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王金秀,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卢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浩
人民陪审员 李永盛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冉珍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