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480号申请人深圳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邵西路287号熙山园6栋9层。被申请人龚金明,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潘慧娟,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深圳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龚金明、潘慧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金明、潘慧娟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惠琼自愿以其名下的现金作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张慧琼名下的现金予以冻结;
二、冻结被申请人龚金明、潘慧娟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小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