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3916号

景梦园与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景梦园,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916号

原告:景梦园,女,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阁。该公司总经理。景梦园诉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景梦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景梦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景梦园负担。

审判员  贾思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豪 来自